工地受伤没合同?公司不认劳动关系怎么办?

打工人注意啦!
没签劳动合同就不算有劳动关系?
受伤了只能自认倒霉?
今天带大家看一个真实案例
看看仲裁委是怎么判的!


●争议焦点
赵师傅与A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且赵师傅接近退休年龄,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?

●案例分析
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,不能只看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,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定情形。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〔2005〕12号)第一条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,劳动关系成立。(一)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;(二)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,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,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;(三)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”的规定,A公司是依法注册的企业,具备用工主体资格;赵师傅虽接近退休年龄,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,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,双方主体均合法。赵师傅接受工地管理人员的工作指派(操作电钻钻墙孔),服从工地管理,A公司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 “工资”“劳务费” 等报酬,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、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。赵师傅在工地从事小工、钻墙孔等工作,属于建筑施工业务的必要环节,是A公司分包工程的核心业务范围。
综上,仲裁委裁决认定赵师傅与A公司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构成要件,裁决确认双方于2025年6月12日至2025年8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。

来源:成都人社局

创建时间:2026-04-10 17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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